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吉林省,外出上海打工已经超过
发布时间:2023-02-01 16:18:22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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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吉林省,外出上海打工已经超过一年。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吉林为李某的住所,上海不是李某的住所
B.上海为李某的住所,吉林不是李某的住所
C.吉林为李某的住所,上海视为李某的住所
D.上海为李某的住所,吉林视为李某的住所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李某外出上海打工已经超过一年,故上海为经常居住地。而且经常居所(上海)与住所(吉林省)不一致,根据法条,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故上海为住所,吉林省不是住所。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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