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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关于“礼”与“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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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关于“礼”与“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礼法结合,礼主法辅,法为礼的重要实施手段

  B.礼法结合,法主礼辅,礼为法的实施提供道德基础

  C.礼法并重,两种社会规范分别从不同方面调整社会关系

  D.礼法并重,将所有法律规范道德化,将所有道德规范法律化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礼法关系。

  第二步,西周时期,礼法浑然一体,周礼包含着法和刑的内容,此时的法仅作为礼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春秋战国至秦时期,礼乐崩坏,法治迅速确立并得到发展,法脱离礼制体系,成为独立的社会规范系统。战国末年,荀子开创了礼法结合的思想潮流,汉儒主张“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融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八议入律、服制定罪,以及南北朝时期的官当、存养、十恶入律,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古代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在近代以前就再没发生全局性的重大变化。可见在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礼”与“法”在社会治理中的关系是礼法结合,礼主法辅,法是事后惩罚,是礼的重要实施手段。

  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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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ins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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