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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练习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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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10月13日,L省F市X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6岁女童佟某被刘某(佟某母亲)及被告人陈某(刘某男友)虐待一案。陈某与被告人刘某系同居关系,其在与刘某及被害女童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等方式,长期、频繁对被害女童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而刘某放任陈某伤害、虐待并时而参与其中。经查明在犯罪中,陈某、刘某致被害女童一处重伤、十处轻伤,且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所以下列说法正确?

A.刘某和陈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B.刘某构成虐待罪,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C.刘某和陈某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D.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是主犯,陈某是从犯。

【答案】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题中在虐待佟某时刘某和陈某二人系主观故意有意思联络的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刘某和陈某构成共同犯罪。所以A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因为刘某是佟某的合法监护人,而陈某与刘某属于同居关系,二人对佟某实施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且二人造成佟某一处重伤、十处轻伤,且经鉴定构成多处伤残,所以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两罪,所以B选项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题中陈某主要实施伤害、虐待的行为,刘某主要是放任甚至是参与其中,所以陈某是主犯刘某是从犯,D选项错误。这道题选择正确的是,所以应当A选项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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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ins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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