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政治知识: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简介
- 发布时间:2023-04-19 10: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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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于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在北平举行。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等单位的代表(含候补代表)共662人参加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
在本次会议上,做出了八项重要决定:
一、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它是一部根本大法,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确定,新中国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共同纲领》还规定了符合当时中国国情的基本国策,包括政治、军事、经济、文化、教育、民族和外交等方面的总原则。
二、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三、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周恩来、陈毅等56人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
四、规定以五星红旗为国旗。
五、规定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田汉作词,聂耳作曲)。
六、规定以北平为首都,并改名为北京。
七、采用公元纪年。
八、决定在首都天安门广场建立人民英雄纪念碑,以表示对革命先烈的无限崇敬和缅怀。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不再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但作为中国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并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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