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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三大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条的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履行公职是指依据职责从事公务活动。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不仅包括各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等。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按照我国现行的编制管理制度,我国人员编制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军事编制等。行政编制不仅仅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而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但在一个机关中。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在这里,只有纳入和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员才划人公务员范围。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其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划人公务员范围。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按照上述界定标准.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以下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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