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文职
考试政策

军队文职考试政策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全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职人员管理,保障文职人员合法权益,在军事人力资源领域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建设高素质文职人员队伍,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 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 第三条 文职人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方针,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 第四条 军队对文职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 第五条 军队建立与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制度相衔接、具有比较优势的文职人员管理、保障制度和机制。
  •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文职人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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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全文)

  • 经中央军委批准,现发布《军队文职人员管理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文职人员制度,加强文职人员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文职人员管理,应当贯彻党管人才、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的要求。
  • 第三条 各级党委对文职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指导和督促所属机关、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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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文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用人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编制文职人员且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军队团级以上建制单位。
  • 第三条 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四条 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全军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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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

全军咨询电话:010-66733423

军队人才网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010-66720466

军队文职考试科目

公共科目

一是岗位能力,主要测查应试者与拟聘文职人员岗位要求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言语理解与 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等。

二是公共知识,主要测查应试者对政治基本理论、公共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包括政治、经济、法律、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国防和军队知识等。

专业科目

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历史学、理工学、农学、医学、图书档案学、艺术学、管理学等13类44个专业。专业科目即考察考生的专业基础,文职考试看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