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备考:400条法律常识之一(3)
发布时间:2014-09-09 17:41:42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华图教育
44、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延长的,很长不得超过一年。
45、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46、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由其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47、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被侵害人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侯日内,可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5日内作出裁决;不服该裁决的,可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
49、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很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50、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很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5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5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5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5、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6、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7、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58、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9、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0、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1、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15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6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当然也不适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63、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年以上10年以下。
64、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65、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66、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7、数罪并罚的,管制很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很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很高不能超过20年。
68、缓刑适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9、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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