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备考:民法学三大考点讲解
- 发布时间:2014-09-09 17:12:51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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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报名工作已经相继结束,9月20日、21日将进行笔试考试,为了帮助考生更好的复习,华图教育总结了民法学的三大考点,供考生参考。更多政法干警备考信息请进入河北政法干警。
考点说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因为,虽然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也会依法产生法律后果(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例1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C
【解析】准确掌握《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选项A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例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有()。
A.租赁合同
B.赠与合同
C.保管合同
D.仓储合同
答案:C
【解析】如何区别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关键是了解何者是常态,何者是例外。结合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考虑,很容易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当然不包括标的物的交付。因此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常态,而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属于例外。既然是例外,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认定。根据《合同法》第366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很多考生可能认为赠与合同也应当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但实际上看《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或生效条件。因此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的民事行为。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根据《民通意见》第128条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但《合同法》颁布以后,则没有再作这样的要求。
考点说明:代理权
代理权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享有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是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的代理。例3甲委托乙购买某型号山地车一辆,乙到商场后发现山地车脱销,担心甲急需使用,遂为之购买普通自行车一辆,甲拒收,乙诉至法院。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乙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
B.甲、乙之间无书面委托书,委托关系不成立
C.乙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甲的利益
D.甲不得拒绝受领,因为乙有代理权
答案:A
【解析】乙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而超越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有权拒绝接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故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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