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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7-8

  7 劳动安全保护

  7.1 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专用防尘口罩、工作服、安全帽、劳防手套、胶鞋等。

  7.2 负责清运处理的责任部门应配备化学手套、抗化学物长靴、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粉尘检测仪、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防火器具、急救药箱等环保与安全仪器、设备。

  7.3 应在作业现场设置劳动防护用品贮存室,定期进行盘库和补充;应定期对使用过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清洗和消毒;应及时更换有破损的劳动防互用品。

  7.4 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等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7.5 处理场所应设道路行车指示、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标识设置方法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安全标志》(GB2894)。

  7.6 对从事灾区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的作业人员应进行劳动安全保护专业培训

  8 管理措施

  8.1 前期准备

  (1)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责任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确认损毁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并对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含有或疑有生物性污染物和传染性污染源、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对抗震研究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标识、记录和评估。

  (2)对损毁建(构)筑物应保留必要的原始资料,登记造册,建立文字、图像和样品档案,以备以后分析、评估和研究。

  (3)未倒塌的受损建(构)筑物经安全性评估必须拆除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专业公司负责拆除。

  (4)建筑垃圾处理场址和布局应与灾区重建规划相衔接。

  8.2 清运处理

  (1)应实施运输道路的修复、修建以及处理场地必要的工程措施。

  (2)应制定灾后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制度,将回填点、暂存堆场、填埋场三类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容积、垃圾来源、责任部门等登记在册,以保证建筑垃圾来源的可追溯性和灾后重建修复的可控性。

  (3)清除建筑垃圾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肢体),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清理和卫生处理。

  (4)公共、集体和个人财物、遗物应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妥善处理。

  (5)建筑垃圾中的破损电冰箱、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应单独清理、统一处理。

  (6)对于灾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以提高利用率。

  8.3 后期管理

  (1)应在建筑垃圾处理场周围设立隔离措施,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在出入口设置警告标示,严禁拾荒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2)灾区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完成后,建筑垃圾处理场应移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应建立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的环境监测制度。

  (4)应维护处理场区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必要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5)应加强处理场附近边坡的安全稳定监测,必要时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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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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