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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笔记之一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它是一定政治斗争的终点和起点,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也叫做主权在民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叫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中国第2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三)法治原则

  (四)分权原则及民主集中制原则

  分权是对国家权力按其管理国家时所具有的不同职能而作出的划分。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国家性质

  (一)国体问题

  国体表明一定人在国家统治及统治机构中的地位,即国体是一种统治形态,国体表明一定阶级的统治或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

  中国宪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本质即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在内容和特征上一般表述为,它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的结合。

  (二)政党制度

  我国政党制度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一个突出特色。

  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我国还有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 国民党”;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

  (三)爱国统一战线

  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应当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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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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