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农村信用社考试简答题:贷款合同
- 发布时间:2012-04-20 09:25:20
- 河北金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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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哪些?
答:可以作为保证人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校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2、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什么? ;
答: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3、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答: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答: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5、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7、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应当怎样承担责任,以及怎样追偿?
答: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8、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答: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9、权利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答: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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