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农村信用社考试简答题:签订借款
- 发布时间:2012-04-20 10:03:42
- 河北金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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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有哪些权利?
答:借款人的权利有:
(一)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二)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三)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四)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五)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2、签订借款合同应当具备哪些主要内容?
答:借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双方依据国家规律、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任何贷款都要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且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如系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如果是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还应依法办理登记。
3、申请贷款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首先,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贷款通则)所限定的法人或自然人资格,即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按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要符合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经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清偿计划;二是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三是已在贷款人那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四是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五是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六是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施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4、贷款是否需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
答: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国际上通用的防范信贷风险的一种基本制度。在《贷款通则》中规定要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级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在贷款管理上的改革措施,也是我国贷款管理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大举措。
5、对贷款展期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6、申请贷款的答复时间多长?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贷款人在借款人提供符合申请贷款的有关资料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权限内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7、借款人是否可以用银行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答:根据《贷款通则》规定,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不得套用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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