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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保定市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社会治安治理方针(2)

    发布时间:2012-06-12 09:13:55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保定华图 公安招警考试群

      第三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特点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是全面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长远战略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它是关系社会治安工作全局的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方针。

      (一)综合治理是着眼于治安问题全局的。

      (二)综合治理是着眼于长治久安的。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强调形成横向联系的总体协调机制。

      中央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综合治理的系统结构,有许多好处。主要是:

      第一,这个原则与我国政权体制相一致。综合治理不另立一个工作系统,主要依附原有的党政军和企事业部门系统,使关系顺、易协调、运行有致。

      第二,部署综合治理工作时,纵向每个子系统要自上而下地把工作做到“头”,横向每个地方把工作做到“边”,即“上下到头,周围到边”,不留空隙,可以保证综合治理主体结构系统的完整性。

      第三,“综合”是横向关系上的多方协同。没有横向协同就没有综合治理。在地方党政领导、协调下就可以取得系统的整体功能,综合治理就是把一切治安积极因素综合成一个有机的社会系统,造成解决治安问题的大优势,以取得大的治安效益。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要求治标与治本相结合

      治标,是指对已发生的案件和事件依法处理。

      治本,是指从产生案件与事件的本源入手去解决问题。

      治标与治本必须互相结合,要把两者结合起来。

      首先,治标为治本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治标,打击犯罪分子的气焰,遏制违法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提高人民群众的斗争勇气,有利于依靠社会力量持久地进行治本方面的工作。

      其次,治本为治标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通过治本,减少案件的发生,减少案件上升带来的压力,有利于办案人员集中精力对付违法犯罪行为。

      必须坚持治标与治本“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战略性战略指导原则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要求从宏观到微观多层次的结合

      第一类,全国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二类,地区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三类,部门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四类,专项性综合治理对策

      第五类,以特定人为对象的综合治理对策

      第四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落实

      一、树立科学的综合治理意识

      二、建立合理的综合治理的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

      各级地方党政领导落实综合治理组织建设,特别重要的是抓好两头:一头是综合治理办公室,一头是基层的各种治安保卫组织。

      三、建立综合治理责任制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实现综合治理的核心。这项原则的责任要求是:

      (一)各部门和人民团体要结合本身业务参与综合治理,主动承担社会治安的整体责任

      (二)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综合治理,防止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

      (三)各单位都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出现问题要追究主管者的责任

      (四)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是指一个地方或单位如果社会治安搞得不好,其他方面成绩再大,在评先进、授奖、企业晋级和有关主要领导人政绩评定的时候都没有资格。

      这种综合治理的责任制,是把综合治理系统有机地连结起来的中心纽带。

      四、坚持综合治理中的群众路线

      坚持不懈综合治理中的群众路线,就是要把维护治安的责任落实到广大的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身上。

      五、综合治理制度化、法律化

      制度化,就是把已经成熟的经验、科学的领导原则、合理的协作关系、可行的组织形式、必要的检查程序加以规范化,以文件形式或契约合同形式确立下来。使综合治理有章可循。

      法律化,就是把已经成熟的经验、制度、办法上升为法律,各部门的立法,都应加上从本部门职能出发如何保障治安的条款。

      199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承担着直接的职能责任,处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前沿,因此,在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工作中,必须自觉地充分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

      (一)当好党委和政府的有力助手和参谋,认真完成有关综合治理的部署和交办的任务。

      (二)在打击与预防犯罪方面和治安行政管理方面,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

      (三)协助党委和政府协调各方力量

      (四)认真抓好群众性治安组织的建设,特别是要抓好 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加强社区警务,依靠人民群众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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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保定 公安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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