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安置考试试题(2)
发布时间:2012-07-09 15:27:41 军转干考试网 来源:河北军转干
公务员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安置考试试题答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释题
1.C 2.D 3.A 4.C 5.B 6.B 7.B 8.A 9.A 10.B 11.C 12.C 13.A 14.B 15.D 16.A 17.B 18.A 19.B 20.B 21.A 22.B 23.C 24.C
25.A 26.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CD 3.AC 4.ABCD 5.ABC 6.ABC 7.ABCD 8.ABC 9.AD
10.ABD 11.ABCD 12.ABCD 13.ABC 14.AC 15.BCD 16.ABC 17.ABD
18.ABCD 19.ABCD 20.ABD 21.BD 22.ABD 23.ABC 24.ABD
三、判断正误
1.X 2.X 3.X 4.√ 5.√ 6.X 7.X 8.X 9.X 10.X 11.√ 12.√ 13.√ 14.X 15.X 16.X 17.X 18.X 19.X 20.X 21.√ 22.√
23.X 24.X
四、案例分析题
1.①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②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③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向县公安局所在地法院和向市公安局所在地法院起诉均可。④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2.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①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②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的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的丙曾有过伤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犯罪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在主观方面,乙、的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五、公文改错
①标题结构不完整。②生造文种。③多头主送。④请示平级。⑤一文数事。 ⑥结尾不合作者本意,表达有误。⑦日期混用汉字与阿拉伯数字。⑧请示未批准抄送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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