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法干警民法考试民法总论不得不说的题目
- 发布时间:2012-09-16 16:58:25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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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华图长春师资中心
2012年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试卷中,民法总论部分只考察了6道题目,数量相对与往年而言减少的幅度相当大,但是由于设计了一道论述题,故所占分值与往年持平。命题类型主要涉及单项选择题和论述题两个形式。
一、单项选择题
本部分命题5道,理论知识点考察1题,民法制度知识点考察4题。其中,第1、2、3、5题,直接测试知识点的识别和记忆。而第4题通过小案例分析,来考察对知识点理解和运用,相对而言有些难度。
【2012第四题】甲公司业务员江某外出采购茶叶时,擅自代表甲公司向乙订购了一批奶制品,乙公司明知江某无此权限仍与其签订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为:
A 有效 B无效 C 效力待定 D可撤销
【解析】C效力待定。
本题考察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不仅仅需要对知识点掌握进行法律判断,更需要考察考生读题和分析题目的事实判断能力。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并且也不具有拥有代理权的外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狭义无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本题中,甲公司业务员未获得公司授权,擅自购买奶制品构成越权之无权代理。并且,乙公司明知其无此代理权而仍为合同行为,属于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所以认定该合同行为系狭义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另外,第五题也不得不说,本题目考察了《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命题略偏。
【2012年第五题】下列债权请求中,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是:
A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B 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C 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 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解析】D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权。
本题考察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不得不说此题考察知识点略显生僻,对于如此细致司法解释的掌握对于考生而言要求略高。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所以,本题选择D选项。
不过,既是本题对该司法解释不了解,也完全可以通过反向排除的方法解答,故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仍是应对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考试的王道。
二、论述题
本次民法考试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论述题考察了民法总论部分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效力。相对于往年,这种考察具体法律制度规定的论述题,由于答案比较同意固定,所以对考生而言难度是较低的,把握性也较大,得分也会相对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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