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省事业单位:婚姻法新解(3)
- 发布时间:2013-04-15 10:19:25
-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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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小三”条款被删除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第三者”条款,此次被删除。
条款
《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中有关“第三者”的条款被删除,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解读
俞里江副庭长认为,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尚不够丰富,各地法院在“第三者”的问题上也未形成统一认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作规定。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认为,就目前司法实践看,“第三者插足”的问题争议太大,无论如何规定,总会有一方不满意,“因为这类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问题,比较复杂,很难处理。”
但马忆南还认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不会支持“第三者”。“当‘第三者’到法院起诉要补偿金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样的一种道德倡导,其实不需要司法解释再去刻意强调。”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生不生孩子,今后将由老婆说了算,以避免女性沦为生育工具。
条款
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俞里江副庭长表示,新司法解释实际确认了“终止妊娠”是妻子的权利。“但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而产生重大分歧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以往的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这一点。”
马忆南教授认为,多数国家没有要求女方堕胎需要征得男方同意,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要高于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身份权。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很可能沦为生育的工具。
拒做“亲子鉴定”将败诉
近年来,亲子鉴定越来越火爆,孩子的亲缘认证往往牵涉一个家庭的稳定。如果一方无理由地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律将支持另一方的诉求。
条款
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读
俞里江副庭长和马忆南教授都认为,现在的亲子鉴定已很成熟,准确率高。实际上,以往的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做的,很高人民法院的一些指导案例也始终在贯彻这一精神,但一直没有明文规定。司法解释(三)把司法实践确定成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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