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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一、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构具体包括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主要有:(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很高人民法院和很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按行政区域划分级别:(1)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2)市(包括自治州)。(3)县(包括自治县和县)。(4)乡。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以各级人大为核心,包括该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民主集中的辩证统一,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责任制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均应对其后果负责。责任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关活动的普遍原则。
3.精简和效率原则。我国国家机构是为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而设,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应该是精简的、高效的、充满活力的。
4.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人民的支持,保持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法律为依据来治理国家,形成一种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
第二节我国国家机关体系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很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很高地位。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3)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4)决定国家重大事项。(5)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很高国家权力的机关, 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
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职权。
三、国家主席
1. 性质和地位: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2.产生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
根据现行宪法及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家主席的职权主要有:(1)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2)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待外国使节。(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四、国务院
1. 性质和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很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很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们监督。因此,相对于很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因而它又是很高的国家行政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1)根据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提出议案。(3)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5)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 领导体制: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武装力量的很高领导机关。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很高国家军事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均为5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合法权利。(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性质和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成和任期: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
3.县级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4.会议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
(1)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2)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等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3)保护各种合法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2.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加。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还有秘书长参加。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1.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根据《宪法》第3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是指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3)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4)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5)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6)组织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十、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2.组成和任期:我国设立很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
很高人民法院是很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很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审判工作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公开审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和地位: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的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组成和任期:我国设立很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3)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很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制。很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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