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资料:普通合伙的财产
- 发布时间:2013-07-25 10: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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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内部转让: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外部转让: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4.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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