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物权的保护(3)
- 发布时间:2013-07-26 09: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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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人请求排除的妨碍所有权的行为应是违法行为,对于他人的合法行为产生的妨碍不能请求排除。例如,所有人对于邻人依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在其土地上所为的行为,像通行、埋设管、线等虽然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使,但所有人有容忍的义务,不得请求排除之。
物权人只有对于与履行物权人与侵害人之间的合同义务无关的妨碍才可以请求排除之。例如,房屋所有人甲与乙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由乙修缮甲的房屋,但乙无故中途停止已经开始的修缮工作,因而妨碍甲居住房屋。这时甲只能根据承揽合同请求乙履行合同,而不能依其对于房屋的所有权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
5.请求赔偿损失。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或者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对不法侵害造成的财产的毁损、灭失,依原物的价值折合货币进行赔偿。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而致财产不能要求返还或全部毁损的,如财产被侵害人非法转让与受法律保护的善意第三人,房屋被烧毁。这时侵害人就要依财产的全部价值予以赔偿。另一种情况就是财产受到侵害,但在现有情况下仍有使用的可能,这时侵害人就要按照财产减损的价值进行赔偿。例如,房屋失火,但消防队及时赶到将火扑灭,房屋虽经修缮仍能居住,但房,屋的价值明显减耗,对此,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失火人)对房屋价值减损部分进行赔偿。
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五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很基本的保护方法。其中,前四种保护方法是物权的保护方法,而赔偿损失则是债权的保护方法。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物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是使所有人能够充分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恢复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权利的行使;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主要是补偿所有人受到的财产损失,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另外,这两种保护方法的构成要件不同:债权的保护方法必须是侵害人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即财产价值的灭失或减少;而物权的保护方法则不以此为要件。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应当首先考虑运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在物权的保护方法不适用或不够用时,再考虑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同时,这些保护方法又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的,根据所有权受到侵害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其中一种保护方法,也可以同时采取几种保护方法。例如,李四将张三存放于己处的电视机据为己有,并损坏了部分零件,这时张三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对于电视机的所有权,并请求返还电视机(返还原物),还可要求对损坏的部分予以修复(恢复原状);如果电视机的价值因此而有所减损,张三还可请求赔偿损失。
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是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保护方法并用,只有这样,才能使物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在物权受到侵害时,不能因侵害人受到了刑事制裁或行政处分而免除其民事责任。例如,甲蓄意烧毁了乙的5间房屋,造成的损失很大。在法院对甲进行刑事审理的过程中,乙还可以对这5间房屋的损失及其他损失如烧毁的家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同时,也不能因为侵害人承担了民事责任而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对于严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利的,除了应当适用民法的保护方法,有关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法给侵害人以行政纪律处分。如果侵权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按情节轻重对侵害人处以罚款或拘留。在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时,还应当依刑法的规定给侵害人以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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