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主债和从债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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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主债和从债
按照两个并存的具有牵连关系的债相互之间的效力,可以将债划分为主债和从债。
一、主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能够引起两个债相并存的情形,或者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例如,买卖、金钱借贷合同为主债,而为其担保主债履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则为从债;储户在银行存款,储蓄本金为主债,而取得法定利息为从债。
二、从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从债虽然在效力上居于从属地位,但在性质上从债仍然为单独的债,有一定的独立性。当主债不成立时、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即失去存在的依据,当从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对于主债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三、区分主债与从债的意义
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其一,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其二,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其三,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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