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债的转移
- 发布时间:2013-08-05 09:2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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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转移
债的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债务由第三人予以承受,包括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债权的转移
除依继承和行政命令(见行政命令之债)而转移者外,一般都必须由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债权的转移从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达成协议时起生效,通常并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因为债务人向谁履行义务对他来说性质一样。但债权转移之后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其义务。这种通知可以由原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也可以由新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但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如果这种通知没有及时发出,而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原债权人也接受了履行,债即归消灭,新债权人无权再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只能向原债权人进行追偿。
债权转移生效后,新债权人即取得原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原债所规定的权利,而且也包括原债的一切从属权利,如违约金、保证、抵押等(见债的担保)。债权转移后,原债权人对新债权人就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原来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全部或部分无效,新债权人有权向原债权人追偿并要求赔偿一切损失。但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行义务一般不承担责任。如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无力履行,新债权人无权向原债权人追偿,因为债务人的履行信用和能力,应该由新债权人在接受债权转移时加以考察和判断。
债权一般都允许转移,但某些与人身密切相联的债权不得转移,例如因人身伤害向加害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其赔偿的数额和期限都和受害人的身体状况(有时还涉及经济状况)密切联系,就不能转移。社会主义组织特别是全民所有制组织之间的债权转移,则必须以不违反国家计划为前提,对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应由原下达该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对影响或破坏国家计划的债权转移一律无效。
债权转移时,如原来的债是以书面形式或兼经公证或鉴证设定的,则债权的转移也必须以同样形式办理。
债务的转移
除依继承和行政命令转移者外,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因为债务人的改变对债权人关系重大,新债务人的信誉和履行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所以,债权人如不同意,则债务的转移就不能有效。在双务合同中,每方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因而任何当事人的变更(即债的转移)都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债权人不同意对方作债务的转移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不得不予同意。例如,按中国现行的房屋租赁办法规定,租用人(房客)之间因工作、生活的正当需要而互相换房,出租人如无重大理由,一般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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