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违约责任
- 发布时间:2013-08-07 15:4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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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概念:
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特征: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具有相对性;具有补偿性;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构成要件:
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我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
违约行为形态:
预期违约:见《合同法》108条,分为明示、默示违约
实际违约: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不完全履行。
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的行为致违约:见《合同法》121条。债务人在承担违约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债务人对履行债务辅助人的责任:债务人对履行债务辅助人(包括代理人、使用人)的过错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责任竞合: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见《合同法》122条。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实际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损害赔偿: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实行完全赔偿、损害赔偿限制的原则。(案例)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定金责任: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替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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