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缔约过失责任
- 发布时间:2013-08-07 15: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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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一、 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 特征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
1、 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
2、 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3、 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4、 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三、 法律特征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四、 构成要件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其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这两个方面。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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