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北政法干警民法资料: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3)
- 发布时间:2013-08-07 15: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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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责任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侵犯了受害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存在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只能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否则不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只能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第二,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事实。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民事权利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参与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的责任承担,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入、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同时,机动车一方还要承担一部分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特殊情形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办法:
1、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相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5、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镇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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