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省考行测备考:民法中的权利担保问题
- 发布时间:2014-04-03 09:16:19
- 河北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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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在行政职业能力测试中,法律问题也是经常会考到的一个知识点。下面河北华图的专家会讲到一个关于民法的案例,希望大家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来理解民法题的做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根据内容的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其中为保证债权的和顺利实现,有时需要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其中涉及物的,就是债权与物权的交叉部分,即担保物权。
【2011案例分析】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乙做担保,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是甲未将汽车交付给乙,后甲又向丙借款,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汽车质押给丙,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将汽车交付给丙,丙因违章驾驶该汽车,造成该车毁损。甲对乙、丙的借款均届至,且无力偿还,乙提出要处分质押汽车,甲告知汽车在丙处,乙便向丙要车,丙不给,乙、丙双方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 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 丙的质权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3) 丙在占有质物期间违反了质权人应承担的何种义务?
【答案】(1)乙的质权不成立。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甲虽与乙签订质押合同,但并未交付质押物,乙并未取得质权。
(2)丙的质权已经成立。甲是汽车的所有人,甲与丙签订的质押合同没有任何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且质押物已经交付,丙具有质押权。
(3)根据《物权法》第215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丙违章驾驶汽车导致毁损,对该结果具有过错,违反了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应当对甲的损失进行赔偿。
根据本案例还可以继续设问,乙与丙均享有债权,很后在债权的实现方式上应当如何处理等都是考点。在现实中,经常会存在一物多押的情形,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一个担保物如何保证多个债权的实现便成为担保物权要讨论的重点,此即担保物权的竞合。
两个以上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受偿
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与质权先抵押后质押的,若未进行抵押登记的,质权优于抵押权;若进行了登记,抵押权优于质权。
先质押的一般不宜设定抵押权,若质押权人同意可设定抵押权的,质权优于抵押权
抵押权与留置权先抵押后留置的,留置权优于抵押权
先留置后抵押:①若留置物所有人设定抵押,留置权优于抵押权;②若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抵押未经留置物所有人同意时无效,若同意,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留置权与质权先留置后出质:①留置权人设定质权,经所有人同意成立,未经同意,出质无效,但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质权,质权优于留置权;②留置期间经留置权人同意,所有人设定质权的,留置权效力优于质权
先出质后留置的,留置权效力优于质权
由此可见,由于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基于《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只有登记方能明确显示出权利归属,因此抵押权之间的竞合以登记为优。质权和留置权都转移了物的占有,由于物的占有人更易于行使权利,因此出于便利实现权利的考虑,一般而言抵押权无法对抗质权和留置权,除非已经登记或是留置权人自己放弃优先权利再行设定抵押。一般留置权人已经付出了一定劳动或金钱才产生留置权,因此一般而言留置权为很优。
很后,河北华图(he.huatu.com)祝大家4月13号一举拿下省考,早日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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