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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常识(二)(4)

    发布时间:2014-05-06 14:25:27 河北人事考试网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群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根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4种情况。

      ①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曰 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执 行期间虽然不计人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④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计算。

      (4)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 执行。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很重的一种。《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八节对没 收财产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又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犯罪作了规定。

      (1)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刑法分则规定有没收财产的条文共50余个,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犯罪。

      ①危害国家安全罪。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所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都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②严重的经济犯罪。《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对某些严重的经 济犯罪可以没收财产。例如,《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 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③严重的财产犯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有5个条文规定适用没收财产。

      ④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有特别严 重情节的;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罪等,也规定有适用没收财产。

      (2)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范围是指刑法规定犯罪人的哪些财产可以没收,哪些财产不能没 收的范围。

      《刑法》第五十九条运用肯定和排除的手法,对没收财产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没收财 产的范围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确定。

      ①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②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③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3)没收财产的方式。

      ①选科式。刑法分则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特定情节规定为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 说既可以适用没收财产,也可以适用其他刑罚,由法官酌情选择适用。

      ②并科式。即在对犯罪人科处生命刑或自由刑的同时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对没收财产在 多数情况下作了并科规定,这种方式又可根据是否必须科处没收财产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并制。指 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必须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得并制。指在判处其他刑罚的同时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

      (4)没收财产的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 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 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①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的债务。

      ②必须是正当的债务。非正当的债务,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

      ③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4、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 用的性质。驱逐出境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具体适用时,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 罪分子本人的情况,以及外交斗争的需要。一般的掌握标准是:罪行较轻、不宜判处有期徒刑,而又 需要驱逐出境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对于罪行严重,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必要时也可以附加判 处驱逐出境。

      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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