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真理观
- 发布时间:2014-06-24 16:00:54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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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真理观是辩证唯物主义一个很重要的知识点,华图将从真理的含义、特点等方面对这一知识点进行讲解。
1、真理的含义: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们头脑中的正确反映。
真理作为一种认识,它不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本身,而是对它们的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身无所谓真理,只有人们对这些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认识才有真理和谬误之分。真理作为主观对客观的反映,是通过思想、理论的形式,以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思维形式表现出来的。真理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内容上是客观的,真理是主观形式和客观内容的有机统一。
2、真理的特点
①真理是客观的-基本属性(真理客观性的原理)
其一,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作为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本身包含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内容。
其二,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社会实践。真理之所以是真理并不是因为某位天才人物的决断,只能以社会实践为标准,是社会实践检验的结果。
真理是客观的,因而真理是没有阶级性的。因此,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要服从真理,一个人不管权位多高,如果违背真理,迟早会受到真理的惩罚。人人要服从真理,其实际内容是人人都要服从客观规律。
②真理是有条件的。任何真理都有自己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③真理是具体的。任何真理都是主观和客观、理论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3、为什么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实践是认识的很终目的。
真理的客观性,不仅在于真理的内容是客观的,而且在于真理的标准也是客观的,只有实践才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客观标准。
实践成为检验真理性的标准,是由真理的本质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标准,应该是能把主观同客观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对照,从而确定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在的东西。而唯一能够满足这个要求的,便是人们的社会实践。
因此,通过实践检验人的认识是否与客观实在相符合,才能使真理具有客观的确定性,经得起反复检验。人们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直接地把指导实践的认识同实践产生的客观结果相比较对照,使真理获得现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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