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与文化(2)
- 发布时间:2014-07-24 09: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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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与道德
1.法与道德的区别
法和道德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法律和道德起源的时间不同
道德在原始社会(或初民的社会)作为独立的或与宗教、习俗(习惯)相混合的形态而存在,道德是逐渐形成的。但国家的实在法(国法,法律)只是随着一定的条件的成就,如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变化、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语言文字的发达等等,才在一定的社会阶段出现的,由国家通过一定程序才产生的。
(2)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尽相同
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要广泛得多。一般地说,凡法律调整的关系,大多也由道德调整。但也并非所有的 法律事项和问题都是道德评价的调整的对象。有些问题,如法律技术、程序的规定,与道德评价就没有直接的 关系。而且,道德调整的对象不仅是人们现实的行为,而且还包括人们的思想、品格和行为的动机。在此方 面,尽管法律在惩罚违法犯罪时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它不能惩罚这种主观过错本身。同时还应认识到, 法律与道德调整的范围及二者的界限,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的范围可以相互转化:原本只 属于道德调整的某些问题,将来可能由法律来调整;或者相反,原本属于法律调整的某些关系,将来可能只由道德来调整。
(3)法律和道德具体内容规定不完全相同
一般地说,法律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肯定、严谨,既规定人们的义务,也规定人们的权利,而且通常 以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作为条件。道德的内容则不同,它侧重于人们的义务而不是权利,也不要求体现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性。因此,在法学上有一种看法,说法律具有“两面性”(既重权利又重义务),而道德仅具有“一面 性”(只重视义务),道德侧重于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履行的义务。
(4)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即使通过文字表述,以诸如社团章程、公约、守 则、决议等形式存在,其内容也是比较原则、抽象的,其制定、修改和废除程序也很不严格。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其成文形态多为法典、法规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它们的制定、修改和废除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5)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
道德的实施,不是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而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可见, 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道德正是以此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法律则不同,它的实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关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法律制裁)来强迫人们遵守。
(6)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的消亡,法律也将不存在,而道德在无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也有学者这样表达法与道德的区别: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
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2.法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非常有争论的话题,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 基础上,两者不可分离;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可与道德分离,对法律的评价与对法律的描述并不必然一致。
自然法学强调“法的正义性”和“合目的性”优先,法律的权威来自于法律之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对那 些“不法的法律”、那些“恶法”有温和抵抗的权利,至少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来选择自己的行为, 可以不按照恶法去从事那些反人类、反人道的“非法”行为。实证主义法学,则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强 调法的体系性和逻辑性,认为应当从法律本身来寻找和说明法律的效力的根据,从法律之外来讨论,法律就失 去了安定性、稳定性或可预测性,人们将无所适从。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不能笼统地看待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无论在本质方面还是 在内容方面,都是相同的,只不过表现形式、调整手段不同而已。法律与被统治阶级的道德本质不同,内容也 不同。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在社会中古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统治阶级的道德。法律所反映的道德 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在此意义上,两者是相互渗透、协调发展的。法律与 统治阶级的道德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统治阶级的道德为立法确立了价值坐标,为立法指明了 方向,而法律制定又将基本、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推动了统治阶级道德的普及。另一方面,统治阶级 的道德为守法奠定了心理基础,而执法、司法活动通过惩罚严重的不道德行为又弘扬了道德精神。法律与统治 阶级道德的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首先,在立法上对一些重要的道德要求、原则(如尊老爱幼、诚实守信)予以确认,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其 实现。其次,在法律的实施上,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保护与奖励,既可以培养人们的守 法意识,又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使社会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第一,法律规范必须要有道德作为价值基础。尽管法律和道德二者不能相互混淆,但法律也并不是完全可 以排除道德价值。失去道德价值,就等于失去了判断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这样的法律势必会变成立法者专横 的工具。具有很低限度的道德内容,是对任何国家的实在法很起码的要求。第二,道德的状况制约着立法的发 展,道德为立法指明方向。立法的成熟,取决于经济、政治的发展,也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道德水准 的提高,将会为法律的制定创造这样一个条件。第三,道德对法律实施起着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在执法方面,较高的职业道德可以保证执法者做到秉公而断、执法严明;在守法方面,道德意识可以提高人们遵守法律 的自觉性和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在法律实践中,要正确认识法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它们的一致性和相互作用,又要看到它们的区别。 不能把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简单混淆,把本来属于道德调整的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或者相反,将法律问 题当作道德问题来对待,从而将违法行为与不道德行为、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也不能把 法律与道德区别绝对化,甚至否认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
总之,法与道德在本质、内容及功能上联系紧密。
3.法与道德的冲突
法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互动关系:积极的法与积极的道德之间的平衡关系;消极、反动的法与消 极、颓废的道德之间的平衡关系;积极、进步的法与消极、落后的道德之间的冲突关系;消极、反动的法与积 极、进步的道德之间的冲突关系。这四种情形在人类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其具体表现形式各异。
在社会主义社会,法与道德的冲突具有同质性,它们都诞生于同一经济基础,在不同的领域,用不同的方式,发挥着共同的作用,即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与发展。因此,社会主义的道德与法没有根本性质的冲 突,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平衡、不和谐状态是由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导致。目前存在 的问题是首先要承认这种冲突的客观存在性,其次是寻求解决冲突的很佳模式,从而促进法与道德的协调发展 和全面进步。
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体现在:
(1)社会主义道德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首先,社会主义道德对立法有重要意义。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反映和贯穿在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中,从而指导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并且社会主义道德水准和道德发展对立法也有直接作用。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实施有重要意义。由于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提 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社会主义道德对法还有弥补不足的作用。
(2)社会主义法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
首先,社会主义法把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确认下来,使它们不仅成为道德规范,也成为法 律规范,从而使这些道德规范的实现和传播有了双重保证。
其次,社会主义法的实施,进一步宣传和推行社会主义道德,促进社会主义道德的发展。通过对违法犯罪 行为的处理和制裁,以及对先进、模范行为的表彰和奖励,可以使人们受到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和熏陶,在增强 法制观念的同时也增强道德观念,有助于分清是非荣辱,辨别善恶美丑,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此 外,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在树立先进榜样方面的作用也是巨大的。法的实施不仅制裁违法犯罪行为,也表彰、奖 励先进行为。通过这种表彰和奖励就树立了榜样,而榜样的树立对整个社会形成普遍良好的道德风尚又具有积 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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