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申论备考——社会管理
- 发布时间:2014-08-21 14:15:58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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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河北华图 袁浩 2014年2月
【热点背景】
1.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但是,《食品安全法》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全国每个地区所特有的食品安全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42条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目前有些地方和部门立法有两个非常典型的特征:一是对于不能扩大部门利益和权力,却要增其责任的立法,有关部门往往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将其长期搁置。二是对于能够有效扩张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有关部门往往会积极推动立法,而且在立法过程中,表现出极强的“部门本位”“部门中心”倾向,以部门意志和部门利益来支配立法,将立法视为强化部门权力和利益的有效工具,在部门利益与公众利益发生冲突时,部门利益置于全局利益和公众利益之上。
当前,我国食品领域可谓乱象丛生:企业违法生产、加工食品现象不容忽视,少数不法企业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掺假制假,影响恶劣。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有些企业在食品收购、储藏和运输过程中,过量使用防腐剂、保鲜剂;部分经营者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变质食品。还有的在农村市场、城乡结合部及校园周边兜售无厂名厂址、无出厂合格证、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城乡居民和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我国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等不同的食品标准,数量超过千项,但我国的食品标准,无论与食品安全形势的实际需求还是与国际食品安全基本标准相比,都还有较大差距。目前一些食品的安全事件很少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而多是媒体报道的结果。如“染色馒头”是央视暗访的结果,“水银刀鱼”是有网友微博直播过程后,媒体跟进调查的。也就是说,食品安全问题患上了严重的“媒体依赖症”,人们难以从食品监管部门那里获取信息,而媒体担负着监管的主要责任,这意味着正常监管制度的失灵。检测水平低,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我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分布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从事同一种行为的管理,切入点和管理手段基本相仿,使本来稀缺的资源更加捉襟见肘,影响了食品安全的监督力度和震慑威力。食品安全保障队伍素质有待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同样极其匮乏。
2.由于近年来我国各地房价上涨过快,中央出台了包括限购在内的住房调控政策。2011年3月18日,我国南方某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8月份,再次下发《关于加强销售资料审核严格执行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而在10月11日上午,该市住建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公告称:“10月12日起放宽限购条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超过5年(含)的住房产权转移,不纳入限购范围;允许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增购一套7500元/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但不到12个小时后,该局又在网站上通告称:“为进一步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并综合评估政策影响”,暂缓执行该政策。限购松绑昙花一现,该市上演的这一出“房产新政闹剧”掀起了轩然大波。
出于环保考虑,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限塑令”实施几年来,有顾客说,“我记得以前去超市买东西,那塑料袋子是免费给你的,但是前两年非要搞什么地球环保,禁止使用塑料袋,结果现在塑料袋非但没有禁下来,反倒是开始收费了,去超市购物,两三毛的袋子算不得什么,选择购买塑料袋的人很多。”有关调查发现,超市里虽然塑料袋用量少了,但是连卷袋使用量剧增,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路边摊,“限塑令”形同虚设,推广效果甚微。日前,在一个农贸市场的早市,一卖菜的商贩说,一开始查得很严,后来慢慢地就不怎么管了。
我国南方某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全省倒数1—3名的位置。2008年,新一届领导班子走马上任,为了建立政绩,完成好上级政府下达的计划生育任务,甩掉计划生育落后的帽子,采取了一项新的政策措施,即对计划生育实行高额罚款。县政府希望通过这项措施的实施有效控制县里的生育数量。同时为了解决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有效调动基层计划生育人员的工作热情,该政策还作出了罚款提成的相关规定。这项政策实施两年多后,超生问题仍然很严重。许多人宁愿交纳高额罚款也要生育第二胎和第三胎,有些没钱的家庭甚至举债生育也在所不惜。似乎有很多人觉得,交了罚款就等于购买到了计划外生育指标,就具有了合理合法的权利,不少人甚至在未生育之前就预先把罚金交了上去。
3.2011年5月1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在过去,由于法律法规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不够,再加上一些酒后驾车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安全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视交通法规于不顾等原因,导致酒后驾车屡禁不止。酒后驾车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近年来,由于“酒后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案件屡屡危害公共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次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后,2011年5月1日凌晨,北京、南京、广州、深圳、重庆、杭州、哈尔滨等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他们不但被吊销驾驶证,而且被以“危险驾驶罪”起诉,受到刑事处罚。“醉驾入刑”这一新名词开始出现在公众的视野里。“醉驾入刑”提高了司机的违法成本,对涉酒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危险驾驶人员起到了很强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电视、广播、报刊等社会力量广泛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办专项整治宣传节目,引导文明的饮酒文化,并对典型个案进行曝光。再加上公安交警部门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执法力度和刚度极强,效果才如此显著。“醉驾入刑”已经成为约束酒后驾驶的“撒手锏”,所以很多人不敢去触犯酒驾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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