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公务员申论热点:社会抚养费
- 发布时间:2014-08-29 11:23:16
- 国家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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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背景:
江西省修水县计生委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向县公安局支付费用,让公安拒绝给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超生婴儿上户口。据双方“协议”,每征收到一名超生孩子社会抚养费后,计生委给予公安局200元至400元不等的“上户费”,数年多达到数百万元。
修水县政府网站显示,该县社会抚养费征收2008年为870万元,2009年飙升至1800万元,到2012年则突破2000万元。与此同时,该县2009年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为81.73%,2012年则降到了79.83%。
两组数据的对比意味深长。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本意,是通过经济手段,遏制超生行为。但现实却是,某些地方社会抚养费征收越多,超生现象就越严重。这不利国家,不利民众,唯一的获利者就是当地计生部门。数据显示,除去正常工资,一些乡镇计生办主任一年仅奖金和津贴,就已经接近了干部职工的平均收入。
在一些偏远山村,甚至出现贫困的计划外生育家庭,因缴不起社会抚养费,以生命换取户口、上学等个案。
2013年7月,四川泸州16岁少女蔡艳琼因家贫,缴不起父母超生她的社会抚养费,无户籍无法参加中考,喝农药自杀,引发舆论质疑“社会抚养费捆绑户口”。7月25日,当地派出所称,已为蔡艳琼办好户口。
2014年3月3日,黔西南州兴义市中小学新学期开学的日子,37岁的农民王光荣在家中割腕自杀。
家里人和邻居说,王光荣因交不起22500元“超生罚款”自杀。自杀前,学校的通知,计生部门的信息都明确告诉王光荣,缴不清钱,其四个儿女就拿不到继续上学所需的“计生证明”。
尽管当地否认王光荣的死与“超生罚款”有关,但王光荣的遗孀很快获得当地政府给予的6万元安葬费和帮助建房的承诺;四子女继续上学,不再被催缴“计生证明”。
评论:
“社会抚养费”,早年被称为超生罚款。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定义,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在有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的缴纳与否与孩子的户口登记、入学、买房等挂钩,不缴纳抚养费,就不能够上户口,也就享受不到和户口相关的一些社会服务如入学考试等。这就形成了社会抚养费的捆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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