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之未成年儿童权益保护
- 发布时间:2014-10-05 08:56:06
- 国家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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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一、背景链接
2013年,长春盗车杀婴案、年中的北京摔婴案,河南的警察摔婴案,山西男童被挖眼案,校园性侵事件等层出不穷,成人世界的纠纷与伤痛,或者心理世界的扭曲和偏差,却要转嫁给脆弱无助的孩子,着实令人心痛!
2013年12月13日,第三个中国困境儿童关注日暨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院功能改革论坛提出了“建立儿童受虐举报制度,全面完善儿童保护制度”的政策倡议,通过建立各级国家指定儿童保护机构、建立专门处理儿童保护案件的司法部门等措施,预防和减少虐待儿童案件的发生,完善儿童保护制度。
2014年1月28日,广东“婴儿安全岛”在广州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正式投入使用。很新统计数据显示,弃婴岛在15天内接收的弃婴数量增至79名。当前,我国已有28个省区市“试水”建立“弃婴安全岛”,以及时发现和救助弃婴这一社会上很弱势的群体,保障弃婴很基本的生命权。
二、标准表述
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现状及其成因
现阶段中国儿童权益保护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儿童成长的环境需要得到进一步优化,儿童的整体发展水平需要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是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导致不同地区之间的儿童生活条件和生活水平差别较大。
三是我国尚未彻底消除贫困,部分儿童还生活在贫困当中。
四是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大量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但是转移人口子女的教育和医疗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我国未成年儿童保护现状不容乐观,究其原因:
一是在立法上基本停留在较浅层面,未能从国家未来竞争发展角度来考量儿童权益保护问题。
二是儿童保护的主体众多,但是政府主导,政府、学校、社会互动协调的整体性保护机制尚待建立。此外,相互衔接的有机保护体系没有形成。
三、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四个方向
一是完善未成年人权益的立法保护。
要增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立法保护的全面性和完整性,即要健全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在有效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性问题上,要结合社会现状,对原有立法中未涉及的、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对规定内容不够具体或不够全面的条款及时作出补充规法解释,以减少立法断层给法律适用造成的混乱局面。
二是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应通过严厉打击、惩戒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警戒不法分子,教育其他公民,以此来保护广大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通过制裁来达到遏制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是深化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保护。
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之网。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才能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才能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
培育未成年人权益的自我保护主要是通过培养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使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强化预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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