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石家庄市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民法常识之定金
- 发布时间:2016-07-13 13:32:48
- 河北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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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定金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作为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定金具有从属性,依附于主合同的成立、变更和消灭。作为金钱担保,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可以抵作价款或收回。与其他担保方式的区别在于,定金具有惩罚性和双向性,当事人约定采用定金担保符合法定情形时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对双方当事人都可适用。
二、定金的分类
按照定金的功能不同,可以对定金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订立,以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指以支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定金的功能在于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或生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说明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成约定金,但未规定相应的定金罚则。
(三)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又称为履约定金,是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四)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合同解除代价的定金。在约定解约定金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的不利后果而行使合同解除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五)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交付的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我国担保法未规定定金的证约功能,如无特别约定,定金交付不得作为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已交付定金的功能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定金罚则
定金罚则即定金担保的惩罚规则,其基本内容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定金罚则适用于其他违约的情形。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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