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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备考: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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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笔试备考: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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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与按份共有相比,共同共有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共有没有份额的划分。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各项利益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各项义务共同承担。

  2.共同共有的形成与持续是以特定关系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3.共同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才能确定。

  二、共同共有的类型

  在我国,常见的共同共有的类型包括:

  1.夫妻共有。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夫妻另有约定(如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除外。夫妻的婚前财产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对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关于家庭共有,存在的争议是共有成员的范围问题。 3.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对共同继承的遗产之共有。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被继承人的遗产自其死亡时转移给继承人。但在继承人对所继承的遗产分割之前,该遗产属于各个继承人的共同共有财产。

  4.其他情况。例如,在联营、合伙中也可能存在共同共有财产。

  三、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

  共同共有在特定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合伙关系)消灭时,或因分家析产,皆会引起共同共有关系的消灭,从而引起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割共同共有财产,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2.共有人对共有关系不明确的,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3.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当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可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当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共有人均不愿意取得该物的,可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当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而一方共有人又希望取得该物时,可以采取作价补偿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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