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备考:代位权制度
- 发布时间:2016-09-12 15:00:55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 https://he.huatu.com
-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宗庆阔
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笔试备考:代位权制度
河北华图(微信号hebhuatu) 公考咨询电话:0311-89687770
债权人代位权指除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以外,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均为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对于应行使的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至于不行使的理由如何,则在所不问。就是债务人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者通过其他代理人去行使权利或者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就有可能消灭或者减少其财产价值,而且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碍的情况下,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者迟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使债权人应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到,从而使债务人不能履行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务,这样就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4.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即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者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二、代位权行使的限制
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债权人起诉次债务人,同时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但有以下限制:
1.权利限制。代位行使的权利的性质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能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只有债务人本身才能享有的权利,包括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抚养请求权、夫妻财产的约定权、救济金请求权、维持生存所需要的劳动收入请求权等。
2.范围限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债权人代位行使
债务人权利所获得的价值应与所需要保全的债权的价值相当。如超出保全债权的范围时,应分割债务人的权利行使。只有在不能分割行使的情况下,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部分债权,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则不应就债务人的全部债权行使代位权。
三、代位权的效力
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1.对于债权人而言: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已经支付了,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也就是说该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②如果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受领,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但是在接受以后,应当将财产给债务人,不能独占该财产并用该财产充抵自己的债权。
2.对于债务人而言,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应归属于债务人,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或者有关的权利消灭,所获得的财产应归债务人。债权人不得直接以此财产清偿。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而受偿。
以上是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备考:代位权制度的全部内容,更多关于河北政法干警,2016政法干警,民法,河北公安招警考试备考技巧的信息敬请添加微信客服 ,及关注河北公安招警考试/河北人事考试。
本文标签:(编辑:FZ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