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备考:不安抗辩权制度
- 发布时间:2016-09-12 1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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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宗庆阔
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笔试备考:不安抗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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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义务或无力履行义务时,有权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限。
(3)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其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害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是指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应当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诉对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必要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规定通知义务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对方因中止履行合同而受到损害,同时也便于对方在得到通知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后,先给付义务一方应当恢复履行。令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不允许其借口后给付义务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适当担保是指在主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担保人能够承担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也即担保人有足够的财产履行债务。至于担保的类型,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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