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备考:撤销权制度
- 发布时间:2016-09-12 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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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宗庆阔
2016河北省政法干警民法笔试备考:撤销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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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制度是河北省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科中的重要考点,考查的形式可以为选择题、简单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撤销权制度与代位权制度一样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合同的债权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无奈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危害,而授权债权人采取的积极预防措施。所谓积极预防就是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撤销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积极行为。这些行为是危害债权的行为,包括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和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一定的民事行为。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虽然会导致其财产减少。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债务人的危害行为会导致财产的减少将会使债权得不到清偿。
(4)债权人对债务人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在债权成立之前,债务人的行为并无发生危害债权的可能性。
二、撤销权行使的限制
(1)范围限制。撤销权的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得到的财产价值与债权人的债权价值相当。
(2)时效限制。撤销权行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
(3)除斥期间限制。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无权就债务人的侵害其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三、撤销权的效力
(1)债权人的撤销权诉讼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撤销权成立的,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返还的财产不行使请求权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行使撤销权收回的利益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撤销权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3)撤销权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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