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政法干警备考 民法高频考点1
- 发布时间:2017-06-26 16:07:42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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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一名基层政法干警,在日常工作中民法是使用很广泛的法律,所以民法的考察也极为必要,通过历年试题梳理发现,从考试的难度上来说比较基础,民法的考题体现出重者恒重的特点。因此,为了大家更好的复习,华图教育将一些常见的高频考点梳理出来供考生备考学习。
试题回顾:
【2014年第16题】下列财产中,不可以设立抵押的是( )
A.企业的产品 B.正在建造的船舶
C.自留地 D.航空器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担保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1.抵押权
(1)概念: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依法不能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集体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违法、违章建筑。
注意:设定抵押之后,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
2.质押权
质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设定质押之后,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否则质押权不成立。
3.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可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注意:法定的担保物权,依法产生;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牛刀小练】
村民甲为做生意,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其母亲仅有的两间平房(市值8万)抵押给乙,并由其母亲在抵押协议上签字,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对于甲将其母亲房屋抵押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 不可以,甲是债务人只能用自己的财产
B. 不可以,该房屋是甲母的唯一住所
C. 可以,因为他们是母子关系
D. 可以,甲的母亲作为第三人可以作为抵押人
【解析】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故甲的母亲作为房屋权利人可以以第三人身份作为抵押人。故选D。
拓展学习:
民法中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指的是所有权,而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的考点主要有:1.用益物权的种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2.需要掌握四种用益物权各自的概念、特征、内容、取得与消灭。例如:
【2014年第14题】下列选项中,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所有权 B.抵押权
C.留置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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