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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河北政法干警备考 民法高频考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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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的政法干警备考已经悄然到来,考生都已蓄势待发进入到了备考的状态。考试形式无外乎两种:专科类为行政能力测验+申论+文化综合;本科类为行政能力测验+申论+民法。在民法的备考中,如何得到135+的分数来增加考试的胜算率稳稳上岸,需要考生对民法的高频考点熟练记忆,华图教育继续为大家梳理民法的高频考点。

  一、民事主体——自然人的能力

  (一)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是指自然人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且精神正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①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

  ③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②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③他的民事活动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

  试题再现1:下列选项中的(    )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A.小赵15周岁,靠卖废品养活自己和母亲

  B.小钱17周岁,在小吃店打工,供自己上学生活

  C.小孙19周岁,卖水果供自己生活

  D.小李17周岁,上高中靠父母供养

  试题再现2:现有一套商品房,所有权人为小峰(6岁),其欲向丁某出售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该由(    )。

  A.小峰自己签订

  B.小峰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签订

  C.小峰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自己签订

  D.小峰自己签订后进行公证

  二、人身权

  1.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民事权利,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

  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法定性;人身权的非财产性;

  绝对权。

  3.分类

  (1)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权利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

  ①生命权。②身体权。③健康权。④姓名权与名称权。

  ⑤名誉权。⑥肖像权。⑦隐私权。【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简答第一题】

  (2)身份权

  自然人因特定身份所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配偶权、亲属权、荣誉权、监护权等。

  由于本文篇幅有限,不能将所有高频考点枚举。其他部分的复习也是围绕着概念、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在试题的基础上加以理解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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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F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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