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政法干警备考:专业综合(I)备考攻略
- 发布时间:2017-08-17 15:00:00
- 河北公安招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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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华图
以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招录起点的研究生教育政法干警考试,需要准备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两科五门的法律内容。今天,华图教育给大家介绍专业综合(I)的备考,熟悉考情考务,提前准备抓紧备考。
一、考查目标
专业综合I考试包括刑法学、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理解和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特征、内容及其法律规定。
2.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明辨法理。
3.结合社会生活或特定的法律现象,分析、评价有关案件、事件,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考试形式及内容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考试内容结构
刑法学75分
民法学75分
三、试卷题型结构
单项选择题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多项选择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四、小试牛刀
【单选】甲恋爱期间送给女友乙一枚钻戒,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分手,2年后甲欲要回钻戒。甲( )
A.有权要求乙返还,因为赠与合同可撤销
B.无权要求乙返还,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C.无权要求乙返还,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D.有权要求乙返还,因为赠与钻戒属于情谊行为
【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结合。甲将钻戒送给乙为赠与合同,自交付之日起物权发生转移,此时钻戒即为乙所有,B正确;赠与合同在转移标的物之前撤销赠与,但是救灾、抢险等道德性质的赠与不得撤销,此案例标的物已经转移,所以A错误;2年后分手也不得要求乙发还钻戒,因为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C错误。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
【案例分析】刘丽是个17岁周岁的姑娘,平时喜欢珠宝首饰。2016年5月1日,她逛商厦时看到珠宝柜台的顾客人潮涌动,热闹非凡。刘丽心想一定有不错的货,于是就挤进了人群。当时只有一个售货员在接待顾客,忙得不可开交。刘丽突然觉得这是一个浑水摸鱼的好机会,于是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枚价值32300元的钻石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若无其事地假装观看。很快售货员发现少了一枚戒指,并怀疑到刘丽,边立即报告保安人员。刘丽见状,立即将钻石戒指扔回了柜台内,逃离现场。
问题:
1、刘丽偷拿钻石戒指又扔回柜台,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犯了什么罪?
2、判定刘丽构成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有哪些?
【解题思路】
本题考查刑法的犯罪论部分,难度一般,需要学生有逻辑的按点表述所问内容。在答题中需要思考构成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及无犯罪的阻却事由,再与具体的案例相结合。
积极构成要件 |
犯罪主体 |
区分责任年龄和精神状态 年龄(14周岁、※14-16周岁、16周岁以上) 精神状态(注意间歇性精神病人)区别:醉酒的人、盲聋哑人 |
主观方面 |
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过失(疏忽大意、过于自信) |
|
犯罪客体 | 犯罪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 |
犯罪客观方面 | 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 |
消极构成要件 | 正当防卫 | 注意构成要件及无限防卫权 |
紧急避险 | 注意构成要件及不适用的人群 |
【参考解析】
1.刘丽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犯罪。本案中刘丽的行为符合这一法律规定,因此,构成盗窃罪。
2.刘丽构成盗窃罪的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主体上而言,刘丽的年龄为17周岁,精神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第二、从犯罪客体上而言,刘丽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
第三、从犯罪主观方面而言,刘丽的主观上为直接故意的心态。
第四、从犯罪客观方面而言,刘丽实施了盗窃这一危害行为,导致了商厦的损失,而且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本案中,刘丽的将钻戒已经放在手里属于将财物控制在自己的实际范围内,已经属于犯罪既遂,犯罪的停止形态之间是相互排斥的,而且,本案中又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出犯罪的事由存在。因此,属于既遂。只是其将赃物返还,可以在量刑的时候从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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