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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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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河北工会招聘备考: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二)

第十一条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及其副本和《工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和出借。遗失的,应当及时声明作废,并向审查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当向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和上级工会关于该基层工会经费、财产清理及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审查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后,收回原证书,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代码确定本辖区内基层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编码。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证书和登记表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按照中华 全国总工会下发的格式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在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的指导下进行。各 地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门负责。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逐步实行网络化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省、市(地)级总工会应当制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专门用于工会 法人资格的登记工作,其规格和式样由全国总工会确定。 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审查登记机关可以对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工会法人资格 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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