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
发布时间:2019-12-21 17:51:38 河北公务员考试网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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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 下列不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的是( )。 A .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B .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 .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D .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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