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省考公安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十二):网络安全等级以及国家情报
- 发布时间:2020-01-14 1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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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2019省考公安招警公共基础知识(十二):网络安全等级以及国家情报体制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中网络运营者的义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家情报体制
国家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分工协作、科学高效的国家情报体制。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对国家情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定国家情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国家情报工作整体发展,建立健全国家情报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各领域国家情报工作,研究决定国家情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组织军队情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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