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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公安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侦查权的构成

    发布时间:2020-01-14 13:10:24 公安招警考试网 来源:河北人事考试网 公安招警考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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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公安招警考试公安执法常识:侦查权的构成

      公安机关的侦查权由下列具体权力组成:

      1.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3.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4.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5.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6.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7.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8.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9.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10.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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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标签:公安招警备考 公安招警

    (编辑:hemiao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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