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河北邢台教师资格证备考 : 攻坚克难之难题分析!
- 发布时间:2020-01-16 1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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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克难之难题分析
在最近的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有很多同学对于一些难题都不太清楚,产生了一些高频疑问。那么今天老姜就拿几道大家颇有争议的题目来说一说。
一、难题展示
1.张老师在班上鼓励学生进行课外阅读,开展“分享知识”的活动,引导学生在班上分享收获,并及时加以点评,张老师做法( )。
A.减轻了教师教学负担
B.拓展了学生学习资源
C.加重了学生学习负担
D.促进了教师专业发展
【选项】B。
2.班主任陈老师根据数学成绩将学生分为A、B、C三类,并为三类学生分别建立综合成长档案,陈老师的做法( )。
A.不恰当,忽视学生的主动发展
B.恰当,重视学生的个性发展
C.不恰当,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D.恰当,注重学生的可持续发展
【选项】B。
3.程某从小就想做教师,但因犯过失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执行期满后程某得知自己不能再做老师了,但想考教师资格证,满足一下自己的愿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程某当下可以报考
B.程某永远不能报考
C.程某五年之后可以报考
D.程某经过严格审查之后可以报考
【选项】A。
二、全面分析
1.首先我们很快能判断出来选项应该是在B或D中,题干中的课外阅读是关键词,体现了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教师要锻炼并形成课程资源开发的能力,而课程资源是指课程要素来源以及实施课程的必要而直接的条件。课程资源的结构包括校内课程资源和校外课程资源。校内课程资源,除了教科书以外,还有教师、学生,师生本身不同的经历、生活经验和不同的经历、学习方式、教学策略都是非常宝贵的非常直接的课程资源,校内各种专用教室和校内各种活动也是重要的课程资源。校外课程资源,主要包括校外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网络资源、乡土资源、家庭资源等。所以新课程体系下的教师,越来越需要教师具有开发本土化、乡土化、校本化的课程的能力。所以我们选择B选项。
这道题目的难点在于为什么不选D。D选项貌似说得有道理,但是亲爱的学员们,你们对于教师专业发展的概念可能不够明晰。教师专业发展,是从教育学维度出发,针对教师个体而言,注重提升内在专业性的提升。具体的来说,还要看教师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培养。其实如果上过我们的课程的话,从讲义的目录上也可以明晰地辨别出来。两个知识点的位置分布比较近,但还是有所不同。
附一段目录结构:(一)教师观概述3.新课程下的教师角色(2)教师从课程的忠实执行者转变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二)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概念(三)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结构
简单总结下,虽然在开发课程资源的过程中,我们也能说体现了教师专业能力中实践能力的培养,但课程资源的开发本身就出现了前置明晰的选项,所以我们根据题干择优选择,最为直接的选项就是B。
2.本题也是个易错题,易错项为C。很多学员认为,题目中老师的做法把学生分等,没有面向全体学生,但是选项中没有“没有面向全体学生”这一项,所以就凑合选择了C。其实,在凑合的过程当中,就远离了正确选项了。在一人为本的学生观中,我们提到了学生是独特的人、个性的人,要尊重学生的个体身心发展规律,在此基础上,我们教师应该正确对待差异,把差异当作一种资源来开发,实施分层教学。而实施分层教学,教师需要全面观察和分析每个学生,关注个体差异,根据学生个体差异,考虑采用什么方法来使学生迅速理解和消化教师所传授的知识。题目中教师的行为,正是对分层教学的一种体现。所以正确选项是持肯定态度的,选项为B。
3.这个题目很多学员不清楚的前提下会蒙B,利用了反义相对项的方法。而记住法条的学员,可能会依据《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而这正是本题的难点,容易混淆的地方所在。
由于这个知识点涉及的问题不止《教师法》还有《刑法》所以属于比较难的题目。我们先说下剥夺政治权利、故意犯罪和有期徒刑是个什么东西。
在犯罪的构成当中,有一种叫做犯罪的主观方面,它指的是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简单来说,分为故意和过失,如典型的纵火罪和失火罪。题目中的解题点就在于此,按照法律原文来说,它提到是故意犯罪,那么过失犯罪就不受此限制。
让我们再继续推进。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两种,一种叫做主刑,一种叫做附加刑。主刑由轻到重依次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为有期、无期、死刑(刑法中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收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简单总结下,就是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管制、拘役的不在此限制;如果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也是不能取得,而且并没有说剥夺多久,也就是说,只要被剥夺过就是不能取得情形了。
综上所述,本题为A。有的学员还对题干中不能当教师了有所疑问。实际上,《教师法》中的规定是针对教师资格的,并不是针对教师任职的。那么取得资格的相关老师如果想考取编制的话,还要看具体招考的规则。以现在一般招考为例,受过刑罚的都是不能报考国家工作人员的。
以上,就是老姜近期发现的几个争议或者说问题比较多的知识点,特意拿出来与大家细细分享下,希望各位考生早日取得教师资格,让我们一起做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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