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河北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关于附加刑中剥夺政治权利相关考
- 发布时间:2020-02-24 14: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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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条件及其考点
第一,适用对象界定:根据《刑法》 规定, 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或者是故意杀人、强奸、防火、爆炸、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可以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主要涉及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可能公立学校的教师也不得担任,但是是根据学校自己规定,法律没有涉及。
第三:执行与期限
①附加于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期限相等,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②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③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重点记忆拘役和有期。
故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与宪法相联系,且学生对剥夺期限经常存在疑惑的点,应详细分条解释。
【例1】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 )。
A.没有选举权
B.停止行使选举权
C.可以行使选举权
D.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答案】C
【解析】本题考察附加刑,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如果没有剥夺,就依然享有这些权利。不用有关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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