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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河北事业单位备考:关于民法中抵押、质押、留置权问题的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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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区分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作为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折价、变卖、拍卖的款项)的权利。

质押权:质押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留置权,即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其他不同点

①物:抵押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质押只能质押动产和权利,留置的是双方发生债的关系的物。

②是否转移: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需转移才生效

③生效条件:抵押登记生效,质押交付生效,留置是法定生效。

【例1】下列财产中,不能用于抵押的是( )。

A.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B.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D.抵押人所有的房屋,但因没有及时归还银行贷款被暂时查封

【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有: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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