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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河北事业单位备考: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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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月未还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客观方面: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三、其他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 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 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例1】A省某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姜某,在一次政府招商会上,认识了商人(私营企业主)胡某,姜某对胡某一见钟情,而此时的胡某正为自己企业资金紧缺而发愁,在看到姜某的意图后,便主动与姜某交往,四个月后,胡某以急需经营资金为由,诱劝姜某从单位借钱给她,姜某于是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就将250万元借给了胡某。此案中,姜某犯了( )。

A.徇私枉法罪 B.挪用公款罪 C.受贿罪 D.侵占罪

【答案】B

【解析】B项,本案例中姜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管理职务上的便利,未经集体商讨决定擅借公款给他人使用,显然犯了挪用公款罪。

A项,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文段主体不正确,不是司法工作人员。

C项,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文段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D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文段主体不正确,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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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u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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