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信社笔试考点速记之公基篇1
- 发布时间:2021-06-29 15: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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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总则编】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绿色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1)概念: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亦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二、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2)显失公平。显示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3)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2.撤销权消灭的情形: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限制行为能力待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无权代理行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三、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为实现其利益所可能实施的行为范围。
民事权利分为:
1.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之人格、身份不可分离之权利,其以一定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为客体。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智力成果为客体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内容呈现人格权与财产权互相结合的两位一体性。社员权是指团体的成员依其团体中的社员资格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请求权是能够请求他人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常见的形成权有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抗辩权是指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为义务人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能够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权利人一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专属权不能让与。专属权之外的权利,为非专属权,财产权一般多属于非专属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权利。须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的权利是从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已经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期待权则是指只具备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
(二)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民事责任既是违反民事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是救济民事权利损害的必要措施,还是保护民事权利的直接手段。
1.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等)。《民法典》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当公共利益、他人或者本人的人身或者其他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行为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正当防卫是保护性措施,是合法行为,对造成的损害,防卫人不负赔偿责任。《民法典》181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善意救助人责任豁免。善意救助人享有豁免权须具备以下要件:①行为人为善意救助人;②行为人实施了救助行为;③行为人的善意救助行为造成了受救助者的损害。符合上述条件的善意救助者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要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
(1)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①实际履行(继续履行):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②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③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致使对方受到损害时,应赔偿受害方所受的损失。④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适用定金罚则
定金,是指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至合同履行之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货币的担保形式。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和定金竞合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4.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侵权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致人损害时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4)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四、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一)诉讼时效的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结果)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继续进行,并重新起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可产生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情况下的救济)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1.可产生中止的法定事由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判断标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控制。
常见类型:天灾人祸、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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