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石家庄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基备考:经营者欺诈法律责任
- 发布时间:2021-10-12 11: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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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6年1月6日,刘某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奥迪A4L轿车一辆,二手车公司承诺该车辆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烧车,刘某某依约付清全款。后在使用过程中,刘某某发现车辆状况异常,经查询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随后刘某某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返还购车款233000元,并按三倍购车款699000元予以赔偿。在我们日常生活经常会会遇到购买的商品发生各种各样的问题,有的是产品质量问题,有的是使用不当的问题,还有的是经营者采用了欺诈的手段致使消费者购买了有问题的商品等。本文对经营者欺诈的法律责任进行一定的解析。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考点一】承担欺诈责任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可以得知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才需要照本法来承担责任。
【考点二】欺诈行为的情形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构成应有以下三个条件:1、主观上,经营者有欺诈之故意;2、客观上,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陷入错误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将欺诈行为分成以下情形:(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考点三】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依据本法条规定经营者在对消费者进行欺诈赔偿时进行三倍赔偿,如三倍赔偿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如赔偿金额超过五百元则按三倍赔偿。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退一赔三”也就是退还消费者购买的价款后再进行三倍赔偿。
【考点四】人身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说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有问题,仍然提供给消费者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了赔偿人身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去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需要注意两个点:一是经营者明知。二是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后果的。才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本题案例中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的真事情况欺骗消费者,已经构成了欺诈行为。因此需要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法院也是按照此法条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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