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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河北公遴选公文写作:易混淆的概念要把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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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遴选公文写作】易混淆的概念要把准(五)

  审核复核

  公文文稿审核,是指在公文文稿签发前,由发文机关的办公厅(室)开展的审核工作。复核是指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的审核。

  虽然二者核查的内容有所交叉,但所处的公文处理阶段不同,核查的侧重点也不同。审核是在公文签发前进行的,核查的内容最多,可能作的修改幅度最大,一般所需时间也最长。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审核主要包括以下5点:

  (1)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3)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5)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而复核的重点是公文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文种是否恰当、格式是否正确等,一般不对公文作实质性修改。

  公文处理工作中,有的同志认为公文一经领导同志签发,就绝对不能修改,因而不经认真负责的复核,就简单机械地制发公文,造成一些公文“带病”发出;也有的同志认为一旦复核出问题,文秘部门就可以自行修改,造成个别公文不经领导认可就改变了原意。这些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签发后的公文如果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复核手续来弥补,这种弥补是对党政机关公文权威性、规范性、公信力的维护,是十分必要的。这种弥补如果只是对公文作个别文字、格式调整,在不改变原意的前提下,可以由文秘部门直接操作;但如果需对公文作实质性修改,则必须报原签批人同意,文秘部门不能擅自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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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xins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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